日本《商标法》的目的是通过保护商标,以维护商标使用者业务上的信誉,促进产业的发展并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商标”应通过人的感知可以识别,包括文字、图形、符号、立体形状、色彩或这些的组合,以及声音或其他政令规定的标志。这些标志用于某人生产、证明或转让的商品上,或者其提供或证明为其业务的服务上。
根据日本《商标法》第3条,任何使用在与申请人业务有关的商品或服务上的标志都可以注册,除非该标志:
(1)仅由一个以普通方式表示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的标志组成;
(2)是商品或者服务惯用标志;
(3)对于商品,仅由一个以普通方式表示其原产地、销售地点、质量、原材料、功能、用途、形状、方法或特征(包括生产或使用时间等)、数量、价格的标志组成;或者对于服务,仅由提供服务的地点、提供的商品、功能、用途、模式、方法或特征(包括提供的时间、数量或价格)的标志组成;
(4)仅由一个以普通方式表示普通姓氏或名字的标志组成;
(5)仅由一个非常简单和常见的标志组成;或者
(6)超出前述各项所列,是一个无法让消费者识别该商品或服务与某人业务有关的标志。
尽管有上述规定,但如果由于标志的使用,使消费者能够认出该商品或服务与某人的业务有关的,则属于前款第(3)至(5)项的标志可以注册。
此外《商标法》第4条规定下列标志不能注册为商标:
(1)与国旗、菊花绞章、勋章、奖章或者与外国的国旗相同或相似的标志;
(2)与经济产业大臣指定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缔约方、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或《商标法条约》缔约方的国徽或任何其他国家政府标志(不包括国旗)相同或相似的标志;
(3)与经济产业大臣指定的代表联合国或任何其他国际组织的标志相同或相似的标志——但如果该标志已被用于商品或服务并被消费者熟知,或者不可能被误认为与某国际组织有关时,不在此列;
(4)与《关于限制使用红十字会及其他组织的标志和名称的法案》第1条中的标志或名称,或与《关于在武装袭击和其他情况下保护日本公民的措施的法案》第158条第1款中的特殊标志相同或相似的标志;
(5)与日本国家或地方政府、经济产业大臣指定的《巴黎公约》缔约方、WTO成员或《商标法条约》缔约方表示控制或保证的官方印记或标志相同或相似的标志,如果其作为商标将用于与该控制或保证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
(6)与表示国家政府、地方政府、其机构、为公共利益开展业务的非营利组织或为公共利益开展业务的非营利企业的知名标志相同或相似的标志,除非是上述机构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
(7)有损公序良俗的标志;
(8)含有他人的肖像,或他人的姓名、知名的雅号、艺名或笔名,或其知名缩写,但获得相关人员许可后除外;
(9)与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或非政府组织等举办的展览会上颁发的符合JPO规定标准的奖项,或者与在外国政府等举办的国际展览会上由该外国的政府等或其授权者颁发的奖项相同或相似的标志,但该奖项的获得者将其作为自身商标的一部分使用的除外;
(10)与他人为消费者众所周知的商标相同或相似,而该标志作为商标将用于与前者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
(11)与申请日前他人已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的标志相同或相似,而该标志作为商标将用于与前者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
(12)与他人注册的防御商标相同或相似,而该标志作为商标将用于与前者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
(13)与根据《植物品种保护和种子法》第18条第1款注册的品种名称相同或相似,而该标志作为商标将用于该品种的种子和幼苗或与其相似的商品或服务;
(14)可能造成与他人业务有关的商品或服务的混淆的标志;
(15)可能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产生误导的标志;
(16)由JPO指定的表示日本葡萄酒或烈酒原产地的标志构成,或由表示WTO成员的葡萄酒或烈酒的原产地而这些成员禁止在非原产于这些地区的葡萄酒或烈酒上使用的标志构成,而该标志作为商标将用于非原产于日本或这些成员地区的葡萄酒或烈酒;
(17)仅由政令规定的赋予商品、商品包装或服务的特征组成的标志;
(18)与在日本国内或国外的消费者中众所周知的表示与他人业务有关的商品或服务商标相同或相似,而该标志作为商标将被用于不公平的目的——获得不公平的利润,对他人造成损害,或任何其他不公平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