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利时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成员,同时也是《专利合作条约》(PCT)的成员。根据该条约,任何在比利时享有专利权的发明均可在任何国家提出专利申请。专利申请人可以自行选择申请或委托代理机构进行申请。在比利时,发明专利申请包括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和授权公告。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比利时的专利局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巴黎公约指定国或者其他国家向专利局提出申请。
对于在比利时获得的发明专利,自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向比利时专利局(IPC)提交正式的权利要求书,可获得5年的有效期限,并享有优先权。
一、 申请受理
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比利时专利局提交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进行申请,但是必须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
比利时专利局不对发明专利进行实质审查,而是对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文件包括:
1.权利要求书;
2.说明书;
3.说明书附图和摘要;
4.发明名称和所属技术领域;
5.申请人认为应予以披露的其他文件。如果申请文件中有错误或者不清楚,申请人可以对其进行修改。
二、 初步审查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后,会收到一份"审查请求书"(instruction demand),该请求书中包含了以下几个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地址和国籍;
2.申请人提交的所有文件。
在收到上述文件后,审查员会对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并按照规定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审查过程中,如果有任何不符合规定的地方,审查员将出具一份"审查意见通知书"(designied appeal)。
三、 实质审查
经审查,对符合形式要求的专利申请,比利时专利局将授予专利权,并通知申请人。在获得专利证书前,如果申请人发现专利申请中存在错误或缺陷,可以自行或者通过代理机构向比利时专利局提出修改申请。申请人在自申请日起18个月内未向比利时专利局提出修改申请的,将视为放弃专利权。若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对修改申请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其在比利时的专利权不受影响。对于专利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申请人可在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后6个月内进行答复。
四、 授权公告
根据比利时法律,当申请被受理后,申请人应当在2个月内缴纳年费,否则该申请将会被视为自动撤回。自申请日起18个月后,申请人可以在专利公布后6个月内,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比利时专利局申请公布并缴纳费用。公布公告及缴纳费用通知期为2个月。
申请人应当在自公布日起的18个月内提交正式的权利要求书,否则视为撤回专利申请。
五、 保护期限
自申请日起5年。对发明专利,在申请后的第15个月,即应获得授权前,申请人可以提出续展请求。如果续展请求未被批准,该发明专利将自动终止。在续展请求被批准后,专利权人可以提出申请并支付续展费用,以延长其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如果申请人想要延长该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可以在5年内向比利时专利局提出延期申请。如果申请人未能在该期限内提出申请并缴纳相关费用,将自动丧失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