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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商标申请转让需要什么流程?

202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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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是世界上最早引入商标的国家之一,也是世界上最早进入工业社会的国家之一,目前已经发展成为了知识产权体系较为完善的国家。与中国相比,丹麦对商标的保护更为全面,不仅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还要求提供商标注册证书或申请商标注册时已获得的注册证,以及在市场中使用商标时所形成的商标标识图等。对于转让而言,丹麦法律中并未对此作出规定。因此,在丹麦进行商标转让只能通过买卖的方式完成,具体流程如下:

一、 向国家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

如果您是以买卖的方式在丹麦进行商标转让,则需要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并按照商标局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具体流程如下:

1.签署《转让声明》。该文件应由您本人或代理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交;

2.准备申请文件并提交,包括:

1)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名称、地址以及签字盖章;

2)转让商标的详细信息,包括商标注册号、申请日期、申请类别以及转让的商品或服务项目;

3)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受让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3.缴纳相关费用,包括:《转让声明》中所填写的金额。

二、 形式审查

1.《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可选择中文),或提交英文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如企业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

3.申请商标注册证书或已获得的注册证;

4.转让人与受让人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或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

5.受让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经公证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双方签署的商标转让证明文件(如需);

7.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在丹麦进行商标转让时,仅需提交一份申请书,以及转让人与受让人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或合同即可。因此,丹麦商标转让时间相对较快,一般情况下只需要5-7个工作日即可完成。同时,由于丹麦商标转让无需进行公告程序,因此可以直接提交使用证明。

三、 公告

在丹麦商标转让时,除了需要向当地的知识产权局提交相关的申请资料外,还需要将商标转让公告刊登在丹麦国家公共媒体上。公告是向公众公开商标转让的消息,有利于相关当事人及时了解到该商标转让的相关信息。

在丹麦进行商标转让时,申请人不仅需要准备好商标转让申请书、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必要的授权书等文件,还需要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申请资料。同时,在进行商标转让时,申请人还需注意:

1.申请人应使用丹麦语言填写商标转让申请书;

2.申请人应确认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3.在丹麦进行商标转让时,若涉及到外国申请人,则需按照规定向中国知识产权局缴纳相应的申请费。

4.若需委托代理机构办理商标转让事宜,则还需要与代理机构签订相关合同。

四、 异议

在丹麦,商标转让只需要填写一份转让申请书即可完成,因此,当商标权利人决定进行转让时,其需要在商标注册处填写一份转让申请书。如果该商标申请人不能亲自填写,则需要委托丹麦律师代为填写。商标受让人只需要将收到的转让申请发送给丹麦商标局即可。

在丹麦,商标局会在收到商标转让申请后的1-2个月内将该申请转交给丹麦商标注册处。在此期间,丹麦商标局会向申请人发出一份通知,内容为:该申请已经被驳回了,且申请人必须在收到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申请。

丹麦商标局在收到异议申请后的2-3个月内将会做出是否同意转让的决定。如果异议理由成立,则该商标将会被撤销。此外,如果被异议人对该异议不服,还可以向丹麦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丹麦,法院受理案件后会通知原申请人和异议人并在规定时间内对异议理由进行答复。如果法院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则会驳回异议人的诉讼请求。

五、 核准转让

在丹麦商标的转让必须要经过商标所有人的同意,才能生效。因此,在转让过程中,转让方与受让方双方需要签署一份关于同意转让的协议。根据丹麦法律规定,如果合同中有关于同意转让的条款,那么该条款必须是在双方当事人都签字的情况下才能生效。同时,为了避免因商标受让人在受让商标后产生类似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了相同或近似商标的纠纷,《商标法》对商标转让程序作出了严格规定。如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同意转让后,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该商标,并约定了具体的违约责任等。除此之外,在丹麦商标转让中还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受让人应保证其能够合法地继续使用该商标。

六、 注册商标转让证书及注册证的颁发

根据丹麦《商标法》的规定,当注册商标因转让而发生权利转移时,商标局会向受让人颁发一份证书,并附送相应的注册证明文件。该证书只是一份证明文件,并不代表商标权利的转移。因此,受让人在获得证书后也无法据此直接享有商标的相应权利。

注册商标转让证书所记载的内容仅限于《商标注册证》中记载的注册商标本身,即转让注册商标的注册证明文件,其内容与《商标法》中的相关规定并不矛盾。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证书后擅自对原注册商标进行变更或撤销,则会导致《商标法》第48条第1款所规定的撤销制度失效。

需要注意的是,在丹麦进行商标转让时,如果原商标权人不同意转让该注册商标或不愿意向商标局缴纳相应的转让费用,则其有权通过法院向转让人进行索赔,从而避免出现因转让人恶意拖延导致受让人无法顺利取得注册商标及相关权利的情况。

七、 商标专用权转移

1.《商标法》规定,如果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后转让其商标专用权,那么受让人将不能再享有与转让人相同的权利,除非其能够证明该受让人在受让商标之前已经存在注册。也就是说,如果商标权人在转让其商标后没有实际使用该商标,那么该商标的使用权也将自动转移给受让人。

2.《商标法》规定,如果商标权人转让了其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内注册的相同类别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则受让人在获得该注册商标之后也将不能再享有与转让人相同的权利。因为只要与转让申请中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相同或类似,即存在相同或近似商标,那么即使受让人已经在注册时提出了异议申请并获得了受理,受让人仍然有可能被判定为侵犯商标权。

3.《商标法》规定,如果商标权人在转让其商标时没有提供相应的转让证明文件,那么该转让人将无法证明自己对转让后的商品或服务质量负有任何责任。因为根据《商标法》规定,如果商标注册人对转让后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要求有任何异议,那么转让人将无权要求受让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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